日前,湖北省建设厅提出要求,各地要贯彻落实建设部《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,推进湖北省房地产工程担保工作。
省建设厅要求,一要充分认识工程担保工作的必要性。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风险、规范建筑市场行为、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。二要认真搞好试点。武汉、宜昌,从2005年10月开始先行试点,试点城市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(包括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项目)必须实行担保,其他建设项目也可实行担保。担保品种为投标担保,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,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等4类。三要加强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项基础性工作。要建立和完善工程担保的管理规定;要加强宣传和培训;要积极培育专业化担保机构。同时,要研究、建立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,建立保函备案制度以及对保函的审查和监督,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,规范工程担保市场;加快诚信体系建设,建立信息的查询、披露和使用制度,对征信和被征信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行为实施监管。为建立和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提供良好的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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